旅行團報名及責任細則

參考編號 T&C-23-001
生效日期 15 MAR 2023

旅客須於付款前,清楚及明白【旅行團責任細則條款】。
當旅客付款後將視作接受所有條款。


訂位手續:
必須提供旅遊證件上的正確姓名,並清楚核對收據上參加者之姓名及證件資料,如因提供資料不符(如姓名、証件類別)而引致需更改任何文件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和責任,需由旅客全數承擔。
請確保旅遊證件有效期以出發日計須達 6 個月或以上,並須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有足夠之空白頁供入境之用。
於網站預訂旅行團必須以系統所接受的付款方式全數付款,如提供的信用卡屬香港境外,旅客必須自行承擔銀行之匯率的差異
訂金金額 ( 以每位港幣計算 )

線路 平日 旺季期間及包機
廣東省線 報名時須繳付全數團費及稅項等費用
東南亞線及中國長線
(指定團隊除外)
$2000 $3000
長線(指定團隊除外) $8000 $10000
中南美線 $30000 $60000
指定團隊訂金為團費之50%
  1. 餘款須於出發前 14 天繳清,長線則為 35 天前,南美線60天 ( 旺季期間須在出發前 21 天繳清,長線則為 45 天前,南美線60天 ),個別線路亦將因應不同供應商之經營條件而作出調整,逾期未清繳費用者,本公司得將訂位作廢,所繳訂金恕不發還,亦不得將訂金轉予他人或轉用於其他日子出發及其他旅行團。
  2. 旅客另須繳付機場稅、保安稅、機場建設費、航機保險費、燃油附加費及入境簽證費用(只接受現金戓支票)。
  3. 旅客需向本公司繳付外遊費用(總數)之0.15%作為「印花徵費」(只接受現金)。 本公司向旅客收取費用後,透過電子印花徵費系統在收據上加蓋電子印花。旅客必須持有印花收據方可獲得【旅遊業監管局賠償基金保障】
  4. 鑑於外幣浮動、燃料費用、交通票、酒店、保險等加價導致成本上升,本公司保留在旅客出發前調整費用之權利。價格如有更改,將會另行通知。燃油附加費價格以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一切費用必須出發前全數繳付方能出發。
  5. 任何折扣優惠,必須於報名時申請及提供證明予本公司,一經付款,概不補回。
  6. 團費定義:0 至 23 個月為嬰兒;2 至 11 歲為小童;12 歲以上為成人(按回程當日計算)。
  7. 嬰兒收費只包括航空公司手續費。不會額外提供飛機座位、旅遊巴士座位、酒店床位、嬰兒餐食等。
  8. 小童收費是指11歲或以下與父母同房另不加床,若要求加床則作成人收費計算。若只有1位成人帶1位小童報名參團,該小童須繳付成人費用,另各地酒店規定酒店房間最多只能2成人及2小童入住(酒店有權拒絕違規旅客入住),若2位成人帶3位小童報名參團,則其中1小童須付成人費用。不設三人房及加床服務,敬請見
  9. 未滿 18 歲(按出發當日計算) 如非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出發書並於報名表簽署作實。填寫緊急聯絡人須為父母或監護人。
  10. 香港旅遊業監管局(TIA)建議旅客出發前購買綜合旅遊保險。為確保客人獲得適當保障,客人參加本公司旅行團,必須購買本公司提供之旅遊保險。
  11. 各項交通服務供應商對承載最高懷孕週數之孕婦或最低參加年齡之嬰兒各有所不同,詳情請向本公司職員查詢。
  12. 交通服務供應商可視乎顧客的健康狀況,要求醫療證明以示適合乘搭該交通,並保留拒絕顧客登乘之權利。
  13.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付款方式 :
  1. 旅客可選用現金、銀行入數:戶口- CHEERY STAR VACATION LTD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號碼 -741-360945-001
      (入數存根請於2日內WhatsApp 84917968給本公司作記錄)、亦可接受支付寶(香港)、微信、雲閃付、信用咭(Visa、Master)、銀聯支付等繳交款項。
  1. 如選用支票付款需另加 10 個工作天,少於出發前 14個工作天繳付任何費用,均不接受支票。恕不接受期票。
       支票抬頭請寫「CHEERY STAR VACATION LTD」。
  1. 所有繳交費用,均以銀行確認成功過賬,方可作實。
  2. 所有信用咭皆以港幣結算,若旅客信用咭非以港幣結算所引致匯率之差異或手續費均需自行承擔。

退款方式 :
  1. 如需退款旅客必須出示所有收據,以作退款之憑據,如有遺失或破損, 恕不能辦理退款。
  2. 如以現金、銀行入數、支票付款,退款以支票形式退回,需時10個工作日。旅客須於6個月內攜同所有收據到分行領取(以原本出發日計) ,否則當作放棄論。
  3. 如以支付寶(香港) 、微信、雲閃付付款,退款須經由銀行/支付工具辦理。款項退回付款賬戶內,需時10個工作日。
  4. 如以信用卡 / 信用卡免息分期或銀聯卡付款,退款須經由銀行辦理手續,退回該信用卡 / 銀行戶口,需時最少約 3 星期,退款時間及一切有關條款均由信用卡公司決定。

取消細則:
  1. 本公司有權在旅行團出發前取消旅行團 ( 如參加人數不足 15 人,交通/酒店/機位/服務供應商問題或團員被拒發簽證等 )。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將按旅遊議會指引退回團員所繳交之費用 ( 已獲領事館簽發之獨立簽證費用除外 )。本公司不需負責取消旅行團之責任或支付額外補償。
  2. 旅客如因私人情況下要求取消訂位或更改出發地點、日期或 更改姓名等,一律視作取消訂位論。
本公司將根據以下列表扣除費用: *出發日不計算在內*
聖誕/新年/農曆新年/
復活節/暑假等旺季團隊
所繳款項之100%將被扣除
指定推廣團/加班團/包機團
一般團隊 出發前21天或以上取消 每位扣除全部訂金
出發前11-20天內取消 所有團費之50%
出發前10天內取消 將所繳款項之100%將被扣除
長線
歐美澳等
出發前40天或以上取消 每位扣除全部訂金
出發前39-21天內取消 扣除全數費用之50%
出發前20天內取消 扣除全數費用之100%
中南美線 出發前60天或以上取消 每位扣除全部訂金
出發前59-45天取消 扣除全數費用之75%
出發前44-31天取消 扣除全數費用之50%
出發30天內取消 扣除全數費用之100%
出發當日缺席,一切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1. 旅客要求轉團或取消訂位,必須以書面或親臨分行辦理手續為準。
  2. 旅客辦理轉團或取消訂位後,曰後約本公司任何原因而取消旅行團,已收之手續費概不退回。
  3. 任何原因下(包括旅客確診COVID-19或受限於任何隔離令或檢疫限制). 引致在出發當日放棄使用前往目的地之團體機票,航空公司將自動取消其回程機位。
  4. 團員如在旅途中離團或不參予任何團體活動 ( 如膳食、觀光或住宿 ),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5. 根據旅遊業監管局指引,關於「因迫不得已理由而取消旅行團」旅行社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旅行團,旅客需繳付有關交通供應商/航空公司之退票費用及本公司下列收取之每位手續費:
廣東省線 港幣$100
中國長線(廣東省外)或東南亞線(日本除外) 五天或以下 港幣$300
六天或以上 港幣$500
日本線 港幣$500
長線 港幣$1000
南美線 港幣$3000
有關退票費,交通服務供應商或會因應個別出發日期之航班、加班機或包機而徵收退票費或不設退票,確實金額以交通服務供應商之最終回覆為準;詳情請瀏覽旅遊業監管局網站 (tia.org.hk)。

旅遊證件及簽證:
  1. 旅客所持旅遊證件必須有最少6個月或以上有效期(以回港日計算) 。
  2. 航空公司指示,旅遊證件必須具備兩頁之空白頁,以便作為當地移民局作入/出境記錄蓋印之用。否則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旅客登機。
  3. 旅客必須自行了解所持之旅遊證件及旅遊簽證,是否符合當地入/出境要求條例。若被航空公司或移民局拒絕登機或入/出境要求。
        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已繳交之費用概不獲退還。而所有額外安排之費用,旅客均需自行承擔。
  1. 旅客因個人原因自辦簽証而不獲簽証或本公司代辦簽証時, 旅客未能提供領事館要求的文件或資料,引致延誤或不獲簽證,本公司概不負責。
  2. 任何種類的簽證審批權及出入境批准權一律由該國或地區之領事館及 / 或出入境部門全權決定,出入境如有問題,責任旅客自負,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毋須負任何責任。如簽證已代辦, 簽證費恕不退還。
  3. 即使旅客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而於入境時被當值之移民局海關人員拒准入境,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亦毋須負任何責任。所需額外安排之食宿、交通費用全部由其本人負責,其餘下的行程亦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亦不得要求退款或改團。
  4. 持外國護照之香港居民必須攜帶香港居民身分證以方便辦理返港入境手續。因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條例。除香港居民,所有持外國護照旅客必須持有有效的回港或離港機票,方可入境。

責任細則:
  1. 本公司保留合併團隊出發的權利。
  2. 所有列出的交通服務資料只供參考,如有更改概不負責,一切須以出票時為準。
  3. 除本公司直接提供之服務外,本公司及其職員或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經營關係之公司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或外地安排其他獨立機構所提供之交通工具 ( 如飛機、輪船、火車或遊覽 巴士等 )、住宿、膳食或娛樂觀光項目等 (“委託機構”),團員如遇交通延誤、行李遺失、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等,該依照當地法律向擁有、管理或操作之委託機構直接交涉或追討賠償,而該等機構均各訂立不同條例,以對客人負責。在此情況下, 本公司概不對該等損失或傷亡負責。
  4. 除因由本公司之員工或其直接管理或操作之機構之疏忽而引致團員之個人傷亡外,本公司對團員在任何意外中之個人傷亡、經濟、娛樂或精神損失概不負責。
  5. 如旅客自行更改由其他人士代為參團,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之職員有權取消其隨團之資格,而無須發還任何團費,而該人士在隨團期間之保險、責任賠償、行為後果等均由該人士自行承擔。
  6. 如因天氣、罷工、戰爭、怠工或安全情況影響而引致有關交通工具暫停服務,停航或其他事故,而必須將行程更改或取消部份行程,本公司則將團員所繳交之費用扣除因以上事故而引致之損失後,退回差額給團員。
  7. 有關住宿、膳食、遊覽節目等問題,均依據旅程表安排。若遇特殊情況,如簽證受阻,當地酒店突告客滿或航機改變飛行時間或地點,以及非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所能控制之因素,令旅行團行程有增減,或臨時更改交通工具、班機時間、機種及更換酒店等等,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須對該等更改負任何責任,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得依當時情況全權盡力處理,團員不得藉故反對或退出,因故取消之行程,將不獲退還款項,任何因延期而引致之額外支出,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概不負責。
  8. 任何團員在參與各項活動時,如經常不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或安排,在行動或言語上侮辱或滋擾其他團員或工作人員,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職員有權視當時情況而取消其隨團資格而毋須發還任何團費,而受該旅客監護之 18 歲以下同行團員亦須一併離開,有關旅客離團後一切活動,概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9. 團員如欲於旅程完畢後延期返港,須於出發前十四天提出,以便本公司代為預定返港機位,更改延期費用, 視乎各航空公司所訂. 敬請查詢本公司職員。如返港之機位,未能即時作實,團員不得藉此理由要求退出。
  10. 團員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離團後之責任自負,一切後果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11. 旅客須切實遵守各國法例,嚴禁攜帶違例物品出入境,並照實申報攜帶之物品及現金。
  12. 報名及責任細則以香港特區法律為依據,所有對本公司之索償 必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辦理。

注意事項:
  1. 本公司僅就出發日3個月內的旅行團辦理補發手據,另須收取手續費$100(每張計) ,需時3個工作日。如超過3個月,恕不能辦理 。
  2. 如懸掛8號女或以上颱風及暴雨警告,除非接獲本公司通知更改航班或取消。否則旅行團均如期出發,團員必須於指定集合時間抵達機場
  3. 如出發當日受颳風或其它天氣問題影響下而航班未能依原訂時間起飛,團員须接受航空公司安排下更改時間出發、團員不得藉詞要求退出。
  4. 如非購買本公司之旅遊保險,當要求索取證明文件時,每份文件需收取行政費用$100元,需時7個工作日。

旅客參與活動免責條款:
行程中各項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惟旅客參加此等活動時,並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及安排並先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狀況,以及當時的天氣環境及活動內容等,以評估應否參與,並須承擔一切責任後果。當旅客認為有需要時,更應自行尋求醫生或專業人士提供之意見。

平安保險保障:
團員可享平安保險保障,此項保險由保險公司承保。所有保險條款細則、受保年齡限制、不保事項,一概以保險公司所簽發之保單為準。本公司有權終止有關保障而不須向外宣佈。此平安保險非取代旅遊保險、亦不適用於持中國護照往 / 返中國大陸人士,團友應自行購買一份受保範圍更廣泛之旅遊保險,保障更全面。

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
  1. 遵照旅遊業監管局指示,旅行社可向客人徵收外遊費 (總數) 之 0.15%, 作為『印花成本』,旅行團收據上蓋有此 TIA 印花, 乃受旅遊業賠償基金所保障。「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 為參加旅行團外遊時因意外導致傷亡之團員,提供經濟援助。 詳情可致電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3151 7945 查詢。
  2. 「旅遊業賠償基金」為顧客因旅行社破產或挾款潛逃而未能如期隨團旅遊,可申請團費九成之特惠補償。為確保以上權益, 請團員保留已蓋有 TIA 印花之旅行團收據正本。
  3. 本公司建議隨團旅客將收據正本交予在港親友妥善保存,以作突發事故之意外或保險索償用途。
  4. 非香港集合/解散一天團,不列入旅遊業議會賠償基金及緊急援助保障。

交通營運商責任細則:
  1. 根據交通營運商之指引,如乘客因私人理由未能隨團出發而需保留餘下行程之內陸及回程交通,有關公司有權向乘客收取有關手續費或要求乘客另行購票。
  2. 顧客必須清楚核對收據上之姓名正確無誤,本公司按該姓名提交予有關交通營運商出票,如出票後因錯名而需要繳付改名費或需以正價重新購買來回機票 / 車票 / 船票等,有關責任須由客人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3. 各項交通營運商所訂立之餐飲服務、行李托運及安全規定等條款各有不同,客人可致電交通營運商或到其網頁查閱有關資料,一切以交通營運商最後公佈為準。

個人資料私穩政策:
  1. 本公司收集或持有客人之個人資料將用以核對、交換及/ 或披露予本公司之控股公司、附屬公司及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有關連之機構或人士作有關行政編排、客戶服務、風險管理、罪案調查等有關服務和活動之用途而毋須預先通知客人,直至客人向本公司作出書面指示為止。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客人亦有權按相關法例及規則向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管主任查閱及/ 或更正其本人之相關個人資料。
  2. 閣下及獲授權代表之其他客人 ( 如有的話 ) 確認清楚明白及同意接受本公司上述個人資料收集之目的及權利,亦清楚明白閣下及獲授權代表之其他客人 ( 如有的話 ) 於上述條款內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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